邯郸公积金贷款后如何使用余额还款?

导语 邯郸使用公积金余额偿还贷款的方式依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签订的委托按月对冲服务协议决定,详细信息见正文。

  邯郸公积金贷款后根据是否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委托按月对冲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委托按月对冲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系统将自动扣划职工账户余额还贷

  2.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对冲协议:待公积金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正常(12个月)还款本息总额。或者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账户余额保留100元),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住房贷款余额。

  拓展信息:

  邯郸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借款人用所购买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书的住房抵押。

  (2)质押担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债权的担保。

  (3)保证担保。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合同,同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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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公积金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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