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导语 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邯郸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我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一级0.40元/月/平方米、二级0.60元/月/平方米、三级0.90元/月/平方米、四级1.20元/月/平方米、五级1.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业主依法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基准价的80%。

  各住宅区在执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实际收费标准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依照基准价上下浮动10%(达不到一级收费标准的除外)。

  (二)电梯运行费:12层以上0.30元/月/平方米,12层(含12层)以下0.35元/月/平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及中标备案手续一式三份,报项目所在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

  (二)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最长预收时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

  (五)市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他各县(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政策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暂定两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满后,视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再制定正式标准。此前凡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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