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导语 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鼓励网约车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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