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房贷利率调整公告

导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调整规则

  (一)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6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7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低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则不予调整。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执行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

执行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满足首套住房标准的贷款,需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三)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

执行固定利率的满足首套住房标准的贷款,需先转换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四)“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款

“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我行认定符合首套住房条件的,将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

  (五)逾期欠息类贷款

存在逾期欠息的个人首套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的方式。如您有以发放新贷款置换原按揭贷款的需求,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对属于上述“二、(一)”情况的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计算。

  (二)对属于上述“二、(二)至(五)”情况的客户,可通过线下渠道联系经办机构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计算。

  (三)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9月25日后,您可登陆邯郸银行手机银行APP在“我的贷款”中查询您的按揭贷款利率,确认您的房贷利率是否已经调整。如未调整但满足首套房条件的,您可能属于上述“二、(二)至(五)”中的某一种情况,可联系经办机构,通过线下渠道申请调整。

(二)如您对9月25日集中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9月25日前或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三)我行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符合9月25日批量调整条件的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五)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六)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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