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自2020年2月9日起,魏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魏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自2020年2月9日起,魏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和门市。已经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县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魏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魏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注:根据《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魏政字〔2025〕84号),本通告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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