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邯郸肥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最新消息

导语 邯郸肥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于2020年8月27日开始啦!不论你是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家庭还是中等收入家庭,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有机会申请!想知道2020邯郸肥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最新消息嘛,小编搜集了相关信息,具体详情请看正文。

  第一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廉租住房

  第一条 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二条 申请人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平均水平以下;

  第三条 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四条 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五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有注册资金的不得申报。

  第二章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

  第六条 具有我区城市或乡镇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或在主城区实际租赁住房居住,并提供租赁合同;

  第七条 申请人在企事业单位上班,工作稳定且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平均水平以下;

  第八条 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在我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三章 新就业职工申报公租房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主城区常住户口,且在我区实际居住;

  第十一条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申请时在我区工作未满3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收入在我区平均水平以下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第十三条 在我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四章 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

  第十五条 年满18周岁,户籍不在肥乡区,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提供户口薄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我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平均水平以下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家庭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户籍地或常住地未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在我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或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2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六章 申报办法及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办法及提交的材料: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工作单位、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邯郸市肥乡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蓝色照片一张和申请人家庭全家照;

  4.《低保证》《残疾证》《军人退役证》等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办法及提交的材料:

  新就业职工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或社区、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工作单位、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邯郸市肥乡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籍地或常住地未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并提供申请人在我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和申请人家庭全家照;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6.申请人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8.新就业职工父母名下无房产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 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 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 单身(含离异)未满35周岁、已年满70周岁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年满15周岁的孤儿除外);

  (五) 因个人原因或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退出的;

  (六) 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七)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公租房申请时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10日,为期一个半月。

  办理地址行政大厅住建局25号窗口

  咨询电话:0310-52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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