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提取邯郸公积金?

导语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二)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三)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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