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手续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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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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