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导语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峰峰矿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峰发改价〔2024〕3号)文件规定缴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及缴费方式有哪些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峰峰矿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峰发改价〔2024〕3号)文件规定缴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上缴国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应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不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照有关规定面临最高三倍的罚款。
(一)由个人交纳的:
峰峰矿区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收费标准1.3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收费标准0.4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数,收费标准2.7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1.3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4.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7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4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18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4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15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27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9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8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6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