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邯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导语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7.9%缴费的单位,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8%缴费的单位,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7.9%缴费的单位,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8%缴费的单位,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且未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女)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对生育、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1.妊娠期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参保女职工妊娠期产前检查费用每月限额支付100元。
2.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1)怀孕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均为4000元;
(2)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手术的增加5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1)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
(2)孕情、环情检查70元;
(3)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50元;
(4)实施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200元。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按照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1.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另外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
1.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生育津贴,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女)、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且未参加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按我市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时正常参加职工医保,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领生育津贴;未满12个月的,待缴满12个月后可申请补发生育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4.参保人员妊娠及分娩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5.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且未参加居民医保)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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