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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导语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邯郸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邯郸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邯郸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禁用区情形

  (一)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全市范围。

  (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

  1.市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合围区域以内(含环路),市区东环路—邯临公路—东二环路(G107国道)—人民路合围区域以内(含以上道路涉及路段)。

  2.全市企业厂区、矿山、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

  三、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区)参照本通告执行。2023年1月发布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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