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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负责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氛围,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3880110。

  (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禁燃禁售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禁燃禁售人员。

  (三)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燃禁售工作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燃禁售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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