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导语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11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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