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导语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11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采暖期分为常规采暖期(4个月)和非常规采暖期(3个月)。常规采暖期采暖费按正常热价标准执行;非常规采暖期采暖费在正常热价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热耗价格系数,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采暖收费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住宅采暖收费面积=建筑面积×90%,其他建筑采暖收费面积=建筑面积×层高/3×90%。

  (二)与邻近层不通透且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不计入采暖收费面积。

  第二十六条 采用热量表计费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计费标准分为基本热费与可变热费两部分;

  (二)基本热费按照热用户采暖收费面积热价的30─60%乘以采暖收费面积进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可变热费按照用热量单价乘以热用户实际用热量进行计算;

  (四)基本热费与可变热费之和为热用户应交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结束后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将所造成的损失在已收取的采暖费中扣除并退还给热用户;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采暖期内减少或停止供热的,由供热单位补偿热用户损失,并在供热单位给付热源单位的热费中等额扣减。

  第二十八条 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热用户应全额缴纳采暖费: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单位提出改正意见但未改正的;

  (二)热用户室内装饰装修影响散热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四)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五)因临时故障,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热的。

  第二十九条 减免采暖费按下列程序申报:

  热用户认为供暖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及时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测,测温记录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室温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供用热双方应明确责任。属于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的,由热用户填写减免采暖费申请单,供用热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供热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冬季采暖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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